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提高基层党支部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夯实党建工作基础,充分发挥高校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师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高校基层党支部是指由院(系)级单位党组织设置的党支部,是党在高校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高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着直接联系引导、组织团结广大师生员工,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高校基层的重要职责。
第三条 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加强高校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为目标,优化组织设置,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加强条件保障,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推动全省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基层党支部的设置。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高校按照有利于发挥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服务活动、有利于党员作用发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置基层党支部。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部、专业、教研室、部门等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实体设置。
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以下简称“离退休党支部”)一般按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工作单位隶属关系或居住地就近、便于活动开展等原则灵活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工作学习性质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大学生党支部一般按学科、专业或年级、班级设置,保证党支部工作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班级学生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的,原则上按班级设置党支部。大学生党支部较多的院(系)党委,可设立大学生党总支,加强对大学生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基层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30人,人数较多的基层党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党小组。
基层党支部设置应注重向学科团队、实验室等学术组织以及学生公寓、学生社团延伸,在校外师生党员较为集中的实习实训点、海外学习进修地和一些临时性、阶段性工作或活动中,根据需要设置临时党支部(党小组),确保高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基层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其中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可酌情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支部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选派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应选拔党性强、作风正、业务好、组织管理能力突出、热心党务工作、群众威信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教工党支部书记应由具有3年以上党龄的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担任,一般应兼任所在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大学生党支部书记可以由专兼职辅导员、党员领导干部或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党性修养好、综合素质强的学生党员担任,但应指定教职工党员负责指导。离退休党支部书记根据离退休党员实际情况选举产生。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带领师生员工,保证学校、院(系)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部负责人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
(三)深入实施教师党员先锋工程,开展争创“三先三优”先锋、做“四有”好老师活动,发挥教师党员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四)加强党员的思想建设,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五)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服务,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认真落实 “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在青年教师和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优秀分子的发展党员工作,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七)向党员布置开展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八)做好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和党费管理工作,定期公布党费收缴及使用情况。
第八条 大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深入实施大学生党员素质工程,提升学生党员综合素质,成为引领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
(二)加强对大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党员民主评议。
(三)组织大学生党员参与学生事务管理,努力维护校园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组织、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做好青年学生发展党员工作。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第九条 离退休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解和认识。
(二)加强对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和文体活动,增强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组织纪律观念,永葆共产党员本色。
(三)关心培养离退休教职工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党员条件,达到党员标准的,要及时吸纳。
(四)及时掌握离退休教职工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定期了解、听取并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教职工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五)支持离退休教职工党员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鼓励支持他们在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第十条 基层党支部书记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基层党支部全面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大会和支部委员会,讨论基层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并执行基层党支部工作制度和计划,检查基层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委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二)抓好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组织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三)团结带领所在单位(班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支委会的意见,对本单位(班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带领支部委员会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带头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反映师生员工思想、学习情况,维护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师生解决实际困难。
(五)同所在单位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 基层党支部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委员。了解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督促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向支部提出对党员表扬奖励的建议。负责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办理吸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手续。做好党内统计、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工作以及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二)宣传委员。做好党员理论学习和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党课学习,拟定学习计划和方案,负责学习内容的确定、材料的准备和学习活动的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搞好党报党刊的发行工作,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本支部工作。
(三)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开展纪律监督,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受理对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检举揭发以及党员的申诉,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进行有效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员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
(一)构建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教育,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党员,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党规,教育党员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新党员教育方法。以重大节庆日纪念日、重要活动等为契机,采用专题报告、知识竞赛、主题研讨、社会实践等教育方式,贴近党员实际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党日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用好正反两面镜子。以正面教育为主,加大党内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宣传力度,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开展警示教育,促使党员从违法违纪违规案例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四)拓宽教育阵地和渠道。加强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融合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途径,搭建智慧党建教育平台,拓宽党建和理论学习的渠道,提高思想引导的影响力和感染力。
第十三条 规范党员管理,增强基层党支部凝聚力战斗力。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确保组织生活经常化、规范化。结合上级要求和本支部实际创新组织生活内容、形式和载体,提高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效果。对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及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确保每名党员都能及时编入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新转入党员的材料审核工作。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观念和党员意识教育,加强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校和出国留学出境学习的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纳入支部管理参加组织生活,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加强党内统计、党员民主评议、党内评奖评优等工作,按照《江苏省处置不合格党员实施办法》积极稳妥做好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
(五)严格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收缴党费有公示,教育党员自觉按时足额向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四条 注重党内激励关怀,增强党员对基层党支部的归属感。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积极推荐表彰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弘扬正气,鼓励先进。
(二)开展谈心谈话。支委会成员与党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谈心谈话。做到在党员取得成绩时必谈、遇到困难时必谈、发生矛盾时必谈、存在问题时必谈。
(三)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走访慰问老党员及生活困难、患病住院党员。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个人成长,积极创造条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四)重视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五条 增强党员宗旨意识,凸显示范引领作用。
(一)设立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服务窗口、党员工作站等,发挥党员在本职岗位上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做好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广大师生排忧解难。
(三)积极开展校内各党支部之间、校内外党支部之间的结对共建活动。利用专业优势共同组织开展实践服务活动,提升党员服务改革发展、服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大众的水平。
第十六条 严格发展党员程序,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一)认真执行《江苏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认真制定和落实党员发展计划,坚持“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严把党员发展质量关。
(二)通过党校培训、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式,加强对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三)积极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海外归国人员等高层次人才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七条 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一)通过组织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开展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帮助教职工准确了解国情、正确把握形势、提高思想素质。加强意识形态领域研判,维护校园意识形态安全。强化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对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予以宣传和表扬,对师德表现不良的及时劝诫、督促整改,营造优良教风学风。
(二)鼓励优秀教师党员兼任辅导员、班主任,参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自觉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积极组织青年学生参加社会实践,通过调查研究、学习考察、志愿服务等方式引导广大青年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四)组织离退休教职工与青年教职工、青年学生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通过老教师的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职工和青年学生解决思想、工作、学习上的问题,营造团结互助的良好校园氛围。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党员学习教育制度。积极推进学习型党支部建设,组织党员定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建工作实务。建立理论学习制度,对学习的目标、内容、方式、成效等作出规定。教工党支部的学习要与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中心工作结合起来,大学生党支部的学习要与立德修身和成长成才结合起来。
第十九条 组织生活制度。完善组织生活制度,提升组织生活的质量和成效。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1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1次、党课每年不少于4次。每年举行1次党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等程序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二十条 党内民主建设制度。健全基层党支部工作情况通报、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开公示等制度,认真听取党员对基层党支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员参与、监督基层党支部和本单位的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性分析评议制度。基层党支部班子成员定期与党员谈心谈话,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以及群众有意见的党员,及时进行提醒和严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党内激励关怀制度。建立健全党内表彰制度、结对帮扶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困难党员走访慰问制度等,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生活及个人成长。
第二十三条 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拓宽党员联系服务广大师生的渠道,了解和反映师生的思想动态和实际困难,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化解矛盾,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党员活动日制度。每月固定1天为党员活动日,组织党员以集中学习为主,结合“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群议事和联系服务群众等开展活动。党员参加活动日情况作为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党员纪实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党员参加学习教育、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履行承诺、发挥作用以及奖惩等情况,对党员日常表现实行过程管理。纪实情况作为民主评议、评先评优、处置不合格党员的重要依据,作为了解党员思想状况和现实表现、基层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院(系)党组织直接领导、基层党支部具体落实的基层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学校党委要定期了解和研究基层党支部工作,针对学校中心任务提出阶段性指导意见,履行好主体责任;院(系)党组织对所属基层党支部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基层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党支部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联系机制。完善校、院(系)两级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基层党支部制度,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编入基层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和支部活动,督促指导基层党支部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述职考评机制。基层党支部书记每年底要在党支部大会上进行述职,通过自评、党员师生评议、上级党组织考评等形式确定党支部书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干部推荐的重要依据。
坚持基层党支部自查与上级党组织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院(系)党组织具体指导所属基层党支部制订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负责做好所属基层党支部的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纳入所在单位综合考评。
第二十九条 保障机制。高校党委应按照教职工党员年人均不少于200元、学生党员年人均不少于50元的标准核定并下拨基层党支部工作经费,适当安排党建专项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增长机制。学校和院系要为基层党支部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场所和设备,设置党员活动室、资料室等,建立多种形式的党员实践服务基地,搭建网上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基层党支部书记培训,提高其思想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能力,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基层党支部书记有关待遇政策,并将基层党支部书记工作经历作为重要的基层工作经历,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工作要计入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基层党支部工作研究,为加强高校基层党支部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制。按照党建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省委教育工委加强对高校党委抓基层党支部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由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各高校党委根据本标准制定本校基层党支部工作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